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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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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防治工作管理制度。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五条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第二十二条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三

(一)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网络系统。

2、将当天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对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结核病人,由医院进行追踪。

3、每年组织1-2次对有关医生进行的结核病转诊工作专业培训。

4、协调、检查放射科、病房、门诊、检验科等部门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

5、每年2次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结核病人漏报率调查、痰检质控抽查工作。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在肺结核病人、转诊检查中,发现漏报病人,每例处罚责任人100元。

7、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转诊费(报病费)下发至有关医师。

8、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内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门诊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或确诊病人应及时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并注明传染病报告标识。

2、填写"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转结核病防治所检查确诊),二联、三联和传染病报告卡报防保科,由防保科网络直报。

3、在住院病人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电话通知结防所。由结防所派人送3个痰标本盒,并详细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时间(过夜痰、清晨痰、即咳痰),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属送结防所检验,痰检结果由结防所电话报告病房医生。根据痰检结果,由病房医师开医嘱使用抗结核药物。病人出院时,病房医师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到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二联、三联交防保科。

5、按照医院肺结核病人管理有关规定,漏报1例或者漏转1例肺结核病人,处罚责任医师100元。

6、按照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三)放射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日常胸部X线透视和胸部X拍片工作中,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在结核病人登记上详细登记。

2、已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电话通知防保科,并督促检查病人回诊治医生处,防止结核病人流失。

3、放射科医生可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告知病人到结防所复检,二联、三联与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一起交防保科,由防保科网上直报。

4、按照结核病管理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漏报或漏转诊肺结核病人,根据医院规定,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5、按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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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临床医生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临床医生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

三、门诊及病区、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报告及转诊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医务处在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及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市胸科医院进行诊治,其余两联交至医务处再由医务处将其中一联寄到病人所属区疾控中心。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医务处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八、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医院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五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肺结核病管理是全球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是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常规性工作任务,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履行好本制度。

二、肺结核病的管理规定

(一)、肺结核病管理职能部门:感染科。

(二)、肺结核病管理责任医生:放射科医生、临床医生。

(三)、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规定

1、临床医生、放射科医生,在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和放射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新病人以及病情可能重新活动的非活动性(即陈旧性)肺结核病人,做好劝导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接受免费的进一步检查确诊的转诊工作,并向病人传达政府对肺结核病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报告、转诊工作,原则上由放射科医生负责,放射科医生未能确定、未报告的可疑病人,由主管医生(接诊医生)负责。

3、放射科、感染科安装《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结核小网)工作站,开展直报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程序

1、放射科医生报告、转诊: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

负责在“结核小网”工作站上录入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结核病转诊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病人,嘱咐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中心进一步诊治;在病人放射诊断报告单顶部注明“已报告、转诊”并签名。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由感染科依法定时间内上网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2、临床医生报告、转诊:临床医生发现尚未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和《传染病报告卡》,由医务人员带病人到感染科(放射科),感染科(放射科)医生上“结核小网”工作站报告和打印一式二份《结核病转诊证》,第一联留底,二联交病人,并上网报传染病疫情。

3、住院的疑似肺结核病人,(放射科医生)主管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感染科在传染病网报“备注”中注明“住院”。出院时未能排除肺结核病的,病人出院前一天主管医生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送感染科,感染科上网转诊并打印一式二份转诊证,主管医生嘱咐病人转诊。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篇六

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及周围同学的健康

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xx学校

二〇xx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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