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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 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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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保障我市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运行,适用于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合法经营,自愿为我市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药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负责拟定经办服务规程、医保协议文本和相关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及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市医保基金中心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市医保经办中心承担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总职能,原则上,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和确定准入后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指导、监督各区县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促进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参保人员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自愿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原则向所对应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并接受申请资料。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三)开展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7.核查医疗机构的信用报告;

8.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公示结果: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评估结果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意义的医疗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按月汇总全市签订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和协议等级等,供参保人员选择。每年将更新的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及被其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和医保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或强行要求未达到出院指征的患者出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做到应采尽采,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国家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市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制作发放。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受其委托的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应按有关规定为需要外购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方便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及时在医保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医保经办中心报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损坏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规范,完成本机构信息系统改造,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提供所需服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人工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市医保经办中心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组织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经办机构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以及解除医保协议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机构确认变更信息后,向市级经办机构报备;逾期不办理的,经办机构可终止服务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发生注销、撤销的,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不经协商,单方解约,不按协议为参保人员服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办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 医保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协议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医保协议文本,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协议。市经办机构负责在国家和省级经办规程的基础上,细化制定我市协议管理的经办流程,并组织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协议。

第五十六条 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医保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二、职责

2.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2.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2.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三、统计分类与内容

3.1人事行政统计

3.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3.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3.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3.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2医疗统计

3.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3.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3.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3.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3.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3.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3.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3.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3.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3.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3.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3.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4设备与物资统计

3.3.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3.3.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5基本建设统计

3.4.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3.4.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3.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6财务统计

3.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3.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3.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3.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3.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四、医疗登记和统计

4.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4.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4.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4.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4.5报表时间规定:

4.4.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4.4.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4.4.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4.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4.4.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4.4.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4.4.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五、附则

5.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5.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5.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3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医保药店财务制度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__〕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__〕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__〕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__〕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__〕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__年版)》沪人社医发(20__)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__)59号

3、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rqmyb01-a12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__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4

医院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建财务人员由财务科委派,分设会计、出纳岗位,一人不能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基建会计应对每项工程合同、预算和决算严格审查,并向财务科上报基建合同,编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预算计划,严格按基建合同支付工程费用,要掌握基建财务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正确处理会计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务清楚,日清月结。

三、按规定编制医院基建财务月、季、年度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并及时上报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四、对本部门的各种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时装订成册,分类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基建计划,上报筹措资金预算,保证基建计划的实施和落实,为合理使用资金当好科室参谋。

六、经常下施工现场,做到心中有数,协助搞好工程决算。

七、根据审计结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核算,并及时移交每项工程的审计资料。

八、财务科定期不定期检查基建财务核算资料,根据工程进度测算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果。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精选篇5

一、把握经营状况,准确反映医院运营成果

20__年医院实现总收入__万元,其中实现业务收__万元,

同比增加__万元,增长__%,完成预算的__%。其中:医疗收__万元,药品收入__万元,其他收入__万元。药品比例为__%,同比下降__%。另,财政补助收入__万元。业务支出__万元,同比增加__万元,增长__%。实现业务收支结余__万元,增减__万元。

20__年,医院门诊量达到__人次,同比增加__人次,增长__%,同期入院患者__人次,增加__%。门诊量大幅增加,使得住院患者量随之增加,医院收入来源得到保障和扩展。实现门诊收入同比增加__万元,增长__%,住院收入同比增加__万元,增长__%。其中住院医疗收入增加__万元,增长__%,住院药品收入__万元,增减__%。药品比例__%,同比下降__%。收入结构得到调整,利润率较高的服务性收入比例提高,提高了医院收入的实际收益水平。

二、严格经济核算,准确分析经营成果

做好经济核算,正确评价经营成果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与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财务处通过详实、细致的经济数据,认真分析医院在每月、每季、每年的经济运营情况,在财务分析中做出客观、明了的总结和分析,对引起收支变化和效益增减变化的因素加以深入剖析,为调整医院经营方针策略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对影响医院收支结构变化较大的项目,如治疗费、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等等,各项收入比例变化;人员经费支出、卫生材料费支出、药品费支出及其他消耗性支出等增减导致支出结构变化;门诊量、入、出院患者量、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每门诊收费水平、每床日收费水平等各项经营指标的变化,都要进行详细分析,将能够影响到医院经营状况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财务分析的范畴。财务分析客观反映了医院在核算期内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医院趋利避害,发挥优势,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

三、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严格把关成本支出

财务处围绕医院节约增效、创节约型医院这个长期目标,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始终把控制成本支出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医院实行招标采购,降低卫生材料和后勤物资采购成本,监督管理卫材和物资的领用以及库存数量、额度,限度降低库存物资成本。在人员经费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控制变动成本支出,降低消耗性支出比例,保持并提升利润率对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医院在采购、领用、库存等各环节都加强管理,保证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总成本支出的稳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降低支出水平。由于医院鼓励临床积极开展业务,以及患者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高值卫材使用量连年增加,致使卫材支出成本提高,对医院收支结构的影响较大,收支结构不够协调,医院未能达到效益化,利润率水平受到一定抑制。

四、加强资产管理,核准医院资产

财务处在去年进行的资产清查基础上,按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账务,严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界线,核准全院资产总额,并按年初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制度对在使用年限内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真实反映医院实际资产情况,同时将有账无物、损毁无法使用、过期、淘汰的资产申请有关部门报废。目前已对x辆汽车及x万元以下的报废资产完成了报废处理,共计价值__万元。通过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更加科学、合理地管理医院资产,同时能够更准确的对医院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医院职工食堂和患者食堂外包前,财务处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了彻底清查,保证医院资产不受损失,兼顾医院和承包人利益,使外包行为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完成。

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范收费标准

财务处始终坚持把好物价管理关,认真执行物价和上级管理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兼顾医院和患者利益,做到合理收费、合法收费、透明收费。在执行标准方面,严格以省、市物价部门及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杜绝违规收费现象。严格履行新项目、新卫材价格申报审批程序,对照收费标准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物价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审批则不准许收费。保证医院收费透明度,坚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设置触摸屏、公示板、公示本、公示牌,打印并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打印出院结算明细表等多种方式和措施,为患者提供收费项目标准及消费情况查询服务,使患者明明白白消费。按规定时间重新申报备案已到期的手术类、检验类、影像类等价格调整的收费项目,以及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及时核准临床新增收费项目及使用新型卫材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系统中编制收费编码,交医保处对照后立即通知相关收费科室使用。物价工作坚持以服务临床、服务患者为首任,及时为临床及患者解答收费方面的咨询和疑问,特别是做好对患者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除患者对医院收费存在的疑义,杜绝了因物价问题引起的纠纷。

六、重视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

20__年起,我院开始实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通过去年学习,已对新制度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在执行新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顺利完成了制度实施和账务衔接工作。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找财务软件供应方加以解决,确保财务核算工作顺利完成,使医院会计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迈进一大步。

为更好地进行财务成本核算,财务处会同绩效办共同到__医院进行学习,了解、交流全成本核算方法和奖金分配、院内各科室、部门间的内部核算方法,拓展了思路,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严谨化有借鉴作用。

x月初,我院病案管理系统全面升级,涉及到收费系统也同时升级。财务处全体人员十分重视此次升级,全员动员,共同行动,确保了此次系统升级得以顺利完成。从升级前的思想动员和操作学习,提出软件应用需求,到收费数据校对、整理,乃至升级过程中的人员安排都做了详细部署并认真落实。新系统上线后,我们对收费数据重新进行了认真核对,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过系统实际运行,不断完善软件功能。目前,新系统运行较平稳,核算和统计功能也日趋完善。

七、重视“三甲”复审,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20__年我院将接受“三甲”复审,医院将复审工作做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来抓,并成立了“三甲”复审办公室,全面领导和布置“三甲”迎检工作。财务处紧紧围绕三甲办布置的工作计划,在迎检前的三个阶段努力完成计划目标,整理、完善各种材料,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切实做到持续改进。财务处按三甲办要求将已整理完善的各种材料纳入统一的档案盒中送交三甲办备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补充内容。财务处的迎检准备工作充分,在接受院内模拟检查过程中,财务处的迎检准备工作受到有医院有关领导及三甲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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