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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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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1996年正式实施、试办招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经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的法学教育制度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篇1:

开题报告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信息需求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现在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服务的真正价值最终体现在它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之中。

世纪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上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也更加看重自己利益,那什么来保护自己利益呢,于是就想到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但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应有什么法律来保护什么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现象,理所当然的出现了法律咨询网。

开题报告任务的主要内容

本网站页面使用Dreamweaver设计,动态功能使用ASP等技术实现,数据库使用Access,同时还可配合使用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主要要求如下:

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能为网站访问者提供良好的交流空间。

能适当设置网站的不同栏目;每个栏目都可实现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功能。

用户可以按不同条件搜索站内信息(可选做)。

已具备条件

具备条件

(2)在学校的5个学期中已经学习了Windows Xp 、ASP、Microsoft Access和Dreamweaver开发软件。

(3)学习了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软件的介绍

(1)ASP

ASP是Active Server Page的缩写,意为 动态服务器页面 。ASP是微软公司开发的代替CGI脚本程序的一种应用,它可以与数据库和其它程序进行交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编程工具。ASP的网页文件的格式是.asp,现在常用于各种动态网站中。 ASP是一种服务器端脚本编写环境,可以用来创建和运行动态网页或Web应用程序。ASP网页可以包含HTML标记、普通文本、脚本命令以及COM组件等。利用ASP可以向网页中添加交互式内容(如在线表单),也可以创建使用HTML网页作为用户界面的web应用程序。

(2)Microsoft Access

凭借 Microsoft Office Fluent 用户界面和无需深厚的数据库知识即可使用的交互式设计功能,Office Access 可帮助信息工作者轻松、快速地跟踪和报告信息。用户可以在网站上共享、审核和备份 Microsoft Office SharePoint Server 列表上的信息。

(3)Dreamweaver

Dreamweaver是美国MACROMEDIA公司开发的集网页制作和管理网站于一身的所见即所得网页编辑器,它是第一套针对专业网页设计师特别发展的视觉化网页开发工具,利用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制作出跨越平台限制和跨越浏览器限制的充满动感的网页。

(4) Photoshop

Photoshop是世界顶尖级的图像设计与制作工具软件。图像处理是对已有的位图图像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以及运用一些特殊效果,其重点在于对图像的处理加工。在表现图像中的阴影和色彩的细微变化方面或者进行一些特殊效果处理时,使用位图形式是最佳的选择,它在这方面的优点是矢量图无法比拟的。

(5) Flash

Flash是交互式矢量图和Web动画的标准。网页设计者使用Flash能创建漂亮的、可改变尺寸的、以及极其紧密的导航界面、技术说明以及其他奇特的效果。

开题报告任务实施的思路与方案

实施的思路

(1)先在网上找到不同的法律咨询网,看看他们的前台分布,然后根据自己网站的需要设计有特色的网站前台。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通过不同的方法(如上网,看书等)收集网站所需要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合理的处理。

(3)等找好各种材料后,根据需求,分析网站要实现的几大功能对模块的具体介绍:

①用户登入:根据用户的帐号、密码登入用户页面。

②法律咨询发布:发布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

③论坛:用于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流。

④法律咨询回答:回答其他用户提出的法律疑问。

⑤站内法律搜索:输入关键字搜索相应要找的内容。

(4)因为网站有后台的需要,所以用Access建立数据库,并确立各数据表之间的关系和表的格式。

(5)测试网站功能是否可运行并完善网站。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篇2:

论文题 目: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p副标题e

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篇3: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 性犯罪 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强奸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 性 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 一切人 对 一切人 ,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强奸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强奸主体的 名份 而已。

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 儿童 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但实

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 卖淫 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 卖淫 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 卖淫 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 我们将称他为 自利的(Self-interest) 。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 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性的概述

性与性文化

性的规范

性犯罪的内涵

性犯罪的概念

性犯罪的特征

性犯罪的分类

有受害者的性犯罪 和 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自愿的性犯罪 和 侵犯的性犯罪

法定的性犯罪 和 自然的性犯罪

聚众的性犯罪 和 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from 法学硕士开题报告范文(3篇)来自学优网http://www.gkstk.com/ end界限划分困难

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法学硕士开题报告范文(3篇)法学硕士开题报告范文(3篇)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社会背景

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性犯罪中 性交 定义的新内涵

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始终坚持 乱伦为罪 的传统

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增设乱伦罪或乱伦强奸的法律规定

增加 婚内强奸为罪 的相关条款

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对 性贿赂 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年8月第3版。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年4月第3版。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年3月版。

赵秉志:《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年1月版。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年2月版。

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5月版。

[英]约翰 斯图加特 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4月版。

[美]理查德 A 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5月版。

[法]E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贺洪超: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苏力: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 ,《中外法学》年第1期。

李拥军: 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 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 ,《河北法学》 年第7期。

魏东,倪永红: 强奸罪的文化学分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年第3期。

苏方元: 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年12期。

杨筱柏、于彩辉: 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 ,《党史博采》年第5期。

张晓云: 丈母娘 强奸 女婿如何论处 ,代写论文合肥晚报年12月12日第3版。

刘辉: 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 ,《宿州学院学报》年第4期。

王留彦、雷安军: 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兰州学刊》年第7期。

魏莹: 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 ,《法治论丛》年第7期。

彭文华: 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 ,《法学论坛》年第5期。

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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