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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 小龙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保证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我院实施严格的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病房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特制订如下规定:

1、药库

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6)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动碰复核,帐物相符率100%。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外借。

8)保管人调离岗位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双人清点帐物相符签字后办完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保险箱应张贴相应标识。

2、药房

1)药库、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装置,张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标识。

2)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门诊药房、病区药房、急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根据用量制定合理基数,并由保管人签字,药学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药库备案。

4)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必须是该部门负责保管该类药品的人员他人不得领用。

5)领药人及时将领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在保险柜内,及时做好台帐记录。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7)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还医院,做好记录,定期在卫生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

8)药房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等包装应加锁保管,及时记录,定期审批,在药剂处负责人监督下销毁。

3、病房

1)各病区、手术室、ICU、急诊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放置在保险箱内,张贴相应标识,双人双锁保管,以防失窃。

2)各病区、科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合理基数,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申请,护理部主任确认签字,药学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药库备案。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班班交接,每日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麻醉专用处方后才能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尽快凭专用处方和用完的空安瓿至药房补足基数。独立值班医生尚无麻醉处方权的,紧急情况下可开具一次剂量,次日处方由具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上级医生审核签字后至药房领取药品。

5)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收回空安瓿和废贴,领药时交给药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药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被盗,发现丢失和被盗案件要立即报告科主任、主管院长,医院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当地派出所。

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实行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

◆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药库管理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麻、精药品,库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

◆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门诊、病区药房管理

◆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要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门诊、病区药房发药窗口的麻、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调配。

◆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处方的调配人和复核人应当仔细核对麻、精药品处方,并进行签名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患者使用的麻、精药品为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瓶或者废贴的数量。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临床使用管理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高级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在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要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时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剂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剂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注射剂除凭医师处方外,须交回空安瓿换药。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和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对各科室、手术室等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应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剩余的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回收的空瓶和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我院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实行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一、药库管理制度:

1、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3、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

4、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5、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8、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门诊、病区药房管理制度:

1、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药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

2、门诊、病区药房发药窗口的麻、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3、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调配。

4、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处方的调配人和复核人应当仔细核对麻、精药品处方,并进行签名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6、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患者使用的麻、精药品为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瓶或者废贴的数量。8、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高级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在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2、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3、麻醉处方一但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4、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

5、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6、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剂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剂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7、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注射剂除凭医师处方外,须交回空安瓿换药。

8、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和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对各科室、手术室等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应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回收的空瓶和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10、剩余的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我院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五、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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